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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绍他人偷渡“出国”赚钱 两男子偷越国(边)境获刑罚

来源:中国基层网 | 访问: | 2021-01-21 15:28:09

近日,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偷越国(边)境案件,被告人殷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(边)境罪,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法院审理查明:2020年2月份,殷某在与同学周某(在逃)联系时,周某提到自己在缅甸开网络公司很赚钱,要殷某喊人到缅甸做事,并承诺带去的人赚钱后会给其好处费。随后,殷某在与刘某等人聊天时提起此事,刘某等人均表示愿意去。刘某得知消息后也召集了两个朋友。

3月8日,殷某带着刘某等九人在岳阳县集合乘车前往机场,次日凌晨到达澜沧,周某派车将殷某、刘某等人送至宾馆住下。当晚,宾馆老板(在逃,姓名不详)喊殷某等人及另外30余人走山路、坐皮划艇过河偷渡至缅甸。次日凌晨,周某派车将殷某等人接到酒店并见面,随后周某哥哥周某乙(在逃)开车将人送至公司。因殷某不愿待在该公司,于是周某带其离开,刘某等人留下。3月12日,殷某跟着周某安排的人原路偷渡回国。因刘某及朋友三人被要求从事色情诈骗工作,三人不愿意,遂每人缴纳5000元后离开,于3月底偷渡回国。

殷某回国后,周某乙要殷某帮忙将他联系好了的刘某乙二人带去缅甸,并问其是否还有朋友一起去做事,于是殷某又拉拢了五人,并带着刘某乙二人采取相同的方式于3月25日偷渡至周某乙在缅甸的公司。随后,殷某在周某乙安排下偷渡回国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殷某在周某、周某乙的指挥下,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拉拢、介绍十余人偷越国(边)境,人数众多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刘某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结伙三人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偷越国(边)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殷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在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殷某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但被告人殷某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殷某、刘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且当庭自愿认罪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殷某、刘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,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官说法:国家对国(边)境管理的正常秩序,维系着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国(边)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。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(边)境,必须依照法律规定,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,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(边)境的证件,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出入我国国(边)境。切不可私自邀集他人,非法出境,触犯法律底线;同时也应擦亮双眼,不被所谓的利益蒙蔽,最终得不偿失。(湖南讯/李莹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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